国家及湖北省惠兵政策汇编
国家及湖北省惠兵政策汇编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我省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藏、进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鄂民政发〔2013〕46号)
二、义务兵津贴
新兵入伍后,按照军队现行标准,第一年义务兵每月津贴费为5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费600元,两年津贴共约13200元。
三、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一)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由军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其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我省规定: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士官,自主就业的,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鄂民政发〔2012〕98号)
(三)自主就业免费就业培训
我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鄂政发〔2011〕34号)
(四)个体经营担保贷款、税费减免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限额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鄂政发〔2013〕13号)
(五)保留入伍前福利待遇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六)公务员等考录优惠
在公务员考试中,退役士兵服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参加全省政法干警面向退役士兵的招录,定向招录比例不低于当年招录指标数的20%。(鄂发〔2011〕33号)
四、大学生参军特别优惠政策
大学生参军,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征集
大学生(普通高等学校< 含高职、高专>毕业生和在校生)有参军志愿的,可以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鄂政发〔2008〕54号)
(二)国家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学费代偿
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享受国家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优惠政策,补偿、代偿、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财教〔2013〕236号)
(三)地方政府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我省规定: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应征服义务兵役的增发优待金,其中本科生增发100%,高职高专生增发50%。(鄂政发〔2008〕54号)
(四)部队优先考学转干
1.在校大学生士兵报考军校,年龄放宽1岁。
2.大专毕业生可以参加全军本科层次招生考试考取军校,经过2年学习毕业后获得本科学历并提干。
3.大学毕业生士兵,在规定的指标限额内及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保送上军校,并可在年龄上放宽1岁。
4.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优先选取士官;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义务兵,可以直接选取士官。
5.大学本科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并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的可直接选拔为军官。
(五)退役后优先就业
大学生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和我省针对大学生服务基层“四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师特岗、西部志愿者)人员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的各项优惠政策。大学生退役士兵在基层初任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选拔,以及面向退役士兵的政法干警定向招录中,享受重点、优先招录政策。(鄂发〔2011〕33号)
(六)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
本科毕业生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参动〔2009〕88号)
除上述外,各地还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一些鼓励适龄青年特别是高学历青年应征入伍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