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工作规定
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工作规定
一、普通高等学校新招录的大学生户口迁入
(一)办理条件
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新招录的大学生,自愿迁入户口的。
(二)所需材料
《户口迁移证》(收存原件)或户口簿(本市户籍人员收存户口簿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每年10月底前,由学校集中收取《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每年11月至12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学校提供招生名册电子档(纸质档待省教育厅复核后,报公安机关备案);
2、派出所办理新招录学生入户登记,打印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分局人口大队复核。
(四)办理期限
每年10月底前集中办理完成。
二、普通高等学校往年招收的大学生户口迁入
(一)办理条件
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往年招收的大学生,在校在读期间自愿迁入户口的。
(二)所需材料
1、凭本人书面申请(收存原件);
2、《户口迁移证》(收存原件)或《户口簿》(本市户籍人员收存户口簿复印件);
3、学校开具加盖公章的就读证明(收存原件)。
(三)办理流程
1、学生本人持所需材料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
2、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理,打印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
(四)办理时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三、大学生跨省市转学户口迁入
(一)办理条件
外地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因转学至本市普通高等院校需迁入户口的。
(二)所需材料
1、凭本人书面申请(收存原件);
2、《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收存原件);
3、《户口迁移证》(收存原件)。
(三)办理流程
1、本人持所需材料,到学校所在地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申请;
2、户籍窗口民警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受理,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
3、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批准入户通知单》,归档打印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
(四)办理时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四、大学生跨省市转学户口迁出
(一)办理条件
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因转学户口迁出本市的。
(二)所需材料
1、凭本人书面申请(收存原件);
2、《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收存原件)。
(三)办理流程
1、本人持所需材料,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
2、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户口迁移证》。
(四)办理时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五、非本市生源回原籍迁出
(一)办理条件
非本市生源大学生,户口在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集体户,因毕业(含结业或肄业)、退学、开除回原籍的。
(二)所需材料
1、凭本人书面申请(收存原件);
2、对应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毕业证(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2)结业证(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3)肄业证(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4)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收存原件);
(5)学校出具的开除证明(收存原件);
(6)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收存第二联原件)。
(三)办理流程
1、本人持所需材料,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
2、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户口迁移证》。
(四)办理时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迁出本市
(一)办理条件
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因毕业就业需将户口迁出本市到就业地落户的。
(二)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收存原件);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3、毕业证(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本人持所需材料,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
2、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户口迁移证》。
(四)办理时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七、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留汉落户本市
(一)办理条件
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专科、本科年龄不满40周岁(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留汉申请落户本市的。
(二)所需材料
1、本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毕业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提供下列居住地凭证之一:
(1)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房屋落户的,需同时提供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留存原件);
(2)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
(3)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在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
(三)办理流程
1、本人持所需材料,到原户籍地的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
2、户籍窗口民警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
3、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批准入户通知单》,归档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
八、本市生源回原籍
(一)办理条件
本市生源大学生,户口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集体户,因毕业(含结业或肄业)、退学、或开除等原因申请回原籍。
(二)所需材料
1、本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对应提供列材料之一:
(1)毕业证(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2)结业证(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3)肄业证(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4)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收存原件);
(5)学校出具的开除证明(收存原件)。
(三)办理流程
1、本人持所需材料,到原户籍地的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
2、户籍窗口民警核查人口系统中注销户口轨迹,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
3、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批准入户通知单》,归档打印《户口簿》。
(四)办理时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集体户滞留人员移入本市
(一)办理条件
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专科、本科学历年龄超过40周岁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在汉落户手续。
1、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
2、在本市依法取得自有房屋的;
3、在汉就业创业,在就业地或租住、借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
(二)所需材料
1、本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毕业证(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3、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4、对照办理条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及身份证办理(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2)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权凭证(父母、配偶或子女房屋的,需提供关系凭证、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及房屋所有人身份证件)(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3)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合同及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或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及缴税凭证(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同时提供单位证明或租住或借住证明(收存原件)。
(三)办理流程
1、本人持所需材料,到原户籍地的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
2、户籍窗口民警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
3、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批准入户通知单》,归档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
(四)办理时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