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工作原则,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校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二级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将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和消防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作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学校各单位与全校师生员工及校园辖区内的一切外来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者与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保卫(部)处组织开展的消防检查、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各类志愿消防队,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四)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保卫(部)处是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业务机构,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管指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报批学校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三)负责学校消防设施和器材购买、配备、维修、检测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适用,保障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参与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工作;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七)组织师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学校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组织、指挥火警和火灾事故的处置,按照要求上报有关消防安全信息数据,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校内外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它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员。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管理好学校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报后勤处、保卫处或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备案;
(七)财务独立核算和经营性质的二级单位自行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协助配合保卫(部)处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后勤处负责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中消防设计的报批,校内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校园水、电等基础消防设施的建设、检查和维修,确保消防基础设施有效;
(二)后勤处、学工处负责学生宿舍和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加强日常安全巡查,重点加强对以上场所违规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
(三)教务处、资产处负责学校公共教室、会议室、体育场馆等消防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实验室易燃易爆等危化物品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场所、重要资料场所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具体如下: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医务室、体育馆、报告厅(会议室)、学术交流中心等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网络传媒部门;
(三)车库;
(四)图书馆、档案馆等;
(五)供水、供电、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部位与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教学实验中心、网络中心、监控中心和消防控制室;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九)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学校对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会议、文艺、体育、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3天报保卫处备案,并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
依法应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安排保卫处参加。
第十五条 驻校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接受保卫(部)处的监督检查。建筑工程竣工后,有关消防工程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档案馆备案。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对使用管理单位和人员进行规范培训。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和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专职值班人员要精通业务,持证上岗,确保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电力业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加强教育管理,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二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及师生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一)发现火情和火灾时,发现人须第一时间向火警119、校园110和所在区域管理人员报警,并协助管理人员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启动消防设备扑救初期火灾,并安排人员引导消防车辆和消防救援人员;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四条 校内消防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志愿者工作活动情况;
(三)重点单位(部位)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与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五)责任区内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与出口畅通情况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新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原有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人员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应急灯、灭火器、消火栓、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四)有无违规用火、用电、用气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工种及其他基层岗位人员消防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落实及人员在岗值班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八)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部位和频次,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同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和消除:
(一)对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部)处认定的火灾隐患或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核查、消除;
(二)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三)对学校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后填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二级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保卫(部)处复查验收,确认消除后存档备查;
(四)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学校将对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学院,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通过校园网络、宣传栏、校园报刊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教职员工(包括外聘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此外,相关单位还必须加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学工处要加强辅导员消防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将消防安全作为重点纳入学生日常安全教育检查和管理;
(二)党群部要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后勤处要负责经营范围内承租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下列人员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须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需要。按规定自行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的部门,每年必须落实消防专项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的购置,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检测、改造,或及时解决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十八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该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保管、检查维修,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学校新建的建筑,按国家相关规定必须配备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内容,由后勤处督促建设单位配备;校内财务独立核算和经营性单位(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该经营单位或个人自行配备;校内其它教学、办公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部)处配备和补充。
(二)建筑物外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部)处负责管理,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三)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相关二级单位负责管理;消防器材不得私自挪用,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丢失的,要按价赔偿或自费购置与修复,恢复原状。
(四)消防泵房的维护保养,消防管网的维修由保卫(部)处负责。消防系统的给水由后勤处负责。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对在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单位消防组织健全,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有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效果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的;
(三)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及时组织或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伤员,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全年无火警、火灾事故,在消防工作中有成功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全校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或处罚:
(一)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工作人员不按消防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施工而引起火灾事故的;
(三)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火灾事故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二级单位,包括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学院。
第四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