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集体户籍管理规定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集体户籍管理规定
(暂 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的户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集体户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学校保卫处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本校师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校师生的集体户口登记手续,办理集体户口的身份证,协助派出所掌握本校师生集体户口异动情况,办理派出所交办的其他有关户口登记工作。
凡属我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学生,户口迁入、迁出、注销,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一章 户口迁入
新生入户
第一条 入户条件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除成人教育学院录取的学生),录取后在校期间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毕业生毕业当年不予办理)。
第二条 学生户籍迁移手续办理
(1)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报到注册须知》上的指定地址江岸区新建村1号填写。
(2)新生入学报到时,《户口迁移证》由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集体上交学校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办理新生入户手续。
第三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户口迁移证》中所盖派出所公章应清晰可见;
(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户口性质等内容必须齐全,姓名必须与入学通知书上姓名相一致,身份证编号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3)《户口迁移证》中“出生日期”应与“公民身份证件号码”中的出生日期相同;
(4)《户口迁移证》中“公民身份证件号码”与新生所持的公民身份证件号码应一致。
教师入户
第四条 入户条件
1、凡与我校正式签定聘用制的教职工,经学校人力资源部出具工作证明后凭所签合同一起去江岸区政务中心审批,审批完成后政务中心开准迁证,然后回原籍开迁移证,一个月内去谌家矶派出所落户在社区公共户平安铺路39号。户口办好后自己保管。
2、以前的教师集体户口薄由学校保卫处进行统一保管。
第二章 户口底页借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借用或复印户口底页:办理购房、出国审查、公证等。
第六条 学生凭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学生《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借申请表,购房合同,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籍原件借用手续,经由保卫处加盖“户籍证明”专用章后方可领取。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并由财务处凭保卫处开著缴、退款单,借用者前往财务处办理缴、退借用押金100元。在规定期限内交还户口底页者,退还押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及时说明,并请各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延长。
第七条 《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1)保持户口底页清洁、完整,无破损。
(2)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3)保证按时归还。
借用户口底页要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或损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违反用途使用范围,因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八条 学生凭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到学校保卫处填写‘学生《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借申请表’,由其在读班级辅导员、学院负责人和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复印手续。复印件经由保卫处加盖“与原件相符再次复印无效”专用章后方可领取。
第九条 已经毕业并超过两年择业期,但户口仍滞留学校的学生,停止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结婚、购房等原因,须借用户口底页的,一般不予办理借用手续,动员其将户口迁出学校;因个人其他事宜须由户籍所在地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三章 身份证的办理
第十条 凡户口迁来我校的学生均可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新生入学后必须在户口完全办理完落户手续后才可办理新身份证。
第十一条 身份证办理程序
1、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1)携带学生证到校保卫处开具“身份证办理证明”。
(2)持“身份证办理证明”、学生证到谌家矶派出所办理。
(3)学生证和身份证都遗失的,本人写申请,由各学院班级辅导员,院书记,保卫处处长签字后,由学校保卫处开具证明后前往谌家矶派出所直接办理。
2、办理方法
学生带齐所需资料,着深色上衣,自备20元现金前往谌家矶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也可到学校保卫处借用本人携带《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一寸登记照到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户政窗口办理。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地址:武汉市兴业路166号)
第四章 户口迁出
第十二条 办理转学、退学、专升本(考研)户籍迁移规定
1、转学
学生转学凭湖北省教育厅批准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原件(复印件2份)、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工处开具的《转学证明》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退学
学生凭学校学工处开具的退学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因退学办理迁移户口的,其户口一律迁回原籍。
第十三条 毕业生户口迁移
1、凡签订正式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有单位人事部门签订的就业合同、户口接收函,学校可以将其户口直接迁至就业单位。
2、办理托管
(1)毕业生如需办理户口托管,可以与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联系由学校统一办理。
(2)如本人自行办理,需出具与托管部门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方可办理。
(3)毕业生若有特殊原因将户口留存学校。可个人提出申请,班级辅导员、各学院书记签字后,暂时在学校保卫处保存。
3、专升本(考研)
应届毕业生如参加专升本(考研)考试的,需提前向班主任提交说明,经各学院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后可以暂缓派遣。如考取,凭《录取通知书》可将户口迁往其就读学校。否则,于毕业当年10月携带本人毕业证、报到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
*除以上情况外,毕业生户口将迁回原籍,由毕业生本人返校时与毕业证一同领取。
第十四条 办理迁移
凡因转学、升学、托管、亲戚投靠等原因办理户口迁移。
1、在武汉市范围异动,只需在公安网内进行,不需出具“迁移证”。学生本人凭相关证明到学校保卫处领取本人“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后,经学校保卫处加盖“此表仅作户口迁移用”专用章后方可领取。
2、武汉市范围外,学生本人凭相关证明到学校保卫处领取本人“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后,经学校保卫处加盖“本户口已注销”专业用章后方可领取。凭“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相关证明到谌家矶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五章 户口注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1)参军:由本人或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1份)办理。
(2)死亡:在丧事办理后由亲属持死亡通知书(复印件1份)办理。
(3)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补发、换发迁移证
第十六条 补发迁移证
1、新生遗失《户口迁移证》
新生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丢失户口迁移证的,由学生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到学校保卫处开具未落户证明经派出所盖章后回原籍迁出地补办或恢复其户口。
2、毕业生遗失《户口迁移证》
*毕业生遗失《户口迁移证》的,从户口迁移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办理。
补办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
(2)将本人申请、未落户证明、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交学校保卫处办理。
(3)补办时间:资料交学校保卫处一月内予以补办。
第十七条 换发迁移证
*因迁移证过期、涂改、污损等原因造成的迁移证无效可换发迁移证。
1、学生将户口迁移证原件、本人申请、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交学校保卫处办理。
2、办理时间:资料交学校保卫处一月内予以换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因公安机关政策和规定发生变动则以变动后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二O一九年五月